对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请求,如果未经丈夫同意,会有如下限制:
1、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
不能起诉离婚。
2、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
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
与他人同居的;
(
2)对军嫂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
解除婚姻关系的。
3、军嫂单方面提出了离婚,而军人
不同意离婚时,即使成功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
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4、若想要成功被判决离婚,需要在审判时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来说除去军人犯有的三种重大过错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
1)夫妻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2)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