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根据《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
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3、必须房产证上面的产权登记人在上海住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即可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