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划分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二)赔偿义务人的的种类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1、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
2、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
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
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