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这就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程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