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单位受贿罪定性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
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
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
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