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按照该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终落脚点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行政救济途径,这一点有别于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既然是证据就有一个最终认定采纳的问题,这个最终采纳认定的权利应该在法院,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却是错误,可以通过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到法院诉讼时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