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订立合同的平等原则,指的是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也叫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由原则包括当事人订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内容不能违法)、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和变更有关内容的自由等。
三、公平原则。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内容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对风险的分配、违约责任等应当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