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
3.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
4.经管理中心核准即可办理转账支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房屋所有权证》或《
土地使用权证》或
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当地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
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