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
二审判决书的回答为申请人
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号x单元x室。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xx(申请人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路x号x大厦x层
代表人
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据
(2012)xx终字283号《
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审
案件受理费xx元及鉴定费xx元,给付
迟延履行金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
(xx)xx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年x月x日,xx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
(2012)xx终字x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
法院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xx元,鉴定费xx元,(原告已预交费用,被告可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二审法院判决书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及鉴定费xx元,按一审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保险理赔款义务,但未按两级法院的上述判决,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一审受理费xx元、鉴定费xx元、迟延履行金xx元(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1%的2倍计算)。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法定代理人(签名):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