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被判刑,受到开除处分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对地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刑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被判刑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不得以个人补缴的形式追加缴费年限。
刑满释放后,
养老保险关系转到企业社保继续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相关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的个人帐户与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帐户可以合并计算。被判刑前没有在机关社保建立个人帐户的,刑满释放后不能在机关社保参保,可以在企业社保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的相关政策及待遇。
2、在职被判刑,没有受到开除处分的,经相关部门核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刑期内需要继续
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刑满释放后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单位性质,在新单位继续参保。
3、被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在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缴费年限,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下月起按月
领取养老金。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按养老保险办法之规定,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