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
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