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人员在行政拘留期间,如果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向拘留所提出复议申请,由拘留所转送复议机关。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被处罚人不服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
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