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和法院没有先后顺序,只要两人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就可以去民政局登记离婚
2、如果两人未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则民政局就会拒绝受理离婚登记,则当事人只能
向法院起诉离婚。
《民法典》生效后,对协议离婚的,增加了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