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各项权能,一般认为,所有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
1、完全性。所有权又被称为完全权,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完全权能。所有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有一定范围的支配权,并不具有所有的权能。
2、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不受影响。
3、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
4、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面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回复其圆满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