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对贪污、贿赂、渎职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执行刑事拘留由
公安机关执行,但目前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协助检察院执行。
检察机关对于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法必须
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拘传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行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交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