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人民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⒊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