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当事一方不服的,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定后为终审结果。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很难再主张什么
一般来说,在
离婚诉讼中,能够得到变更支持的多数都是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被告一方不希望离婚,这种要求改判除非是婚姻双方存在法定不应离婚的情况外(如军婚双方军人一方无过错,非军人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因特殊原因丧失生活能力,需要另一方抚养照顾,非丧失
一方提出离婚的等(涉嫌遗弃)),多数情况下,法院准予离婚的,二审一般都不会改判离婚无效;但因一方存在过错,恶意隐瞒并导致婚姻财产分割不公等情况,可以主张
如果需要进行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应该要了解以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