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村,电话XXXXXXXXXXX。
被告
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XXX,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XX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份,经媒人介绍,原、被告开始谈对象,并于当月订婚。原告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被告彩礼XX元。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原、被告均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不适合结婚。因此,原、被告就没有结婚。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遭到被告的拒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据此,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起诉状副本一份,证据叁份。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