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租房合同期限可以退房。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的、
不定期租赁的、房屋具有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均有权退房。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