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行为人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