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但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两人。
(4)住宿天数应当结合在外地治疗的情况或者处理事故的情况来计算,受害人不能以在外就医或者家属以处理事故为由长期在外地居住,如果受害人只有住宿费票据,而没有对应的就诊票据或者处理事故的凭证,那么,该部分的住宿费一般来说可以认定是不合理的,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