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5、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6、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7、其他
专利纠纷案件。
8、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