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xx(一审原告),女,19xx年1月生,x族,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路40号。
被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男,19xx年x月生,x族,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镇南门街12号。
上诉人因物权确认及
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
(2014)xx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
(2014)xx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该北墙整段属上诉人所有。
二、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诉争的“南北邻接处墙体”貌似统一墙体,但根据本地建筑习惯实际应区分为二段:西段为原告所有;另一段实则为两家间的围墙,按习惯应属双方共同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足够多的证据足
以证明该“北墙”(包括上诉人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属上诉人所有,在上诉人提供的《杜社官纸》中有明确记载:“北至北厢厦,滴沿水李姓天井”。这就是该“北墙”的历史原貌,原本所谓的“北墙”靠西部分是正房,而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部分则是“北厢厦”且滴沿水直接滴入李姓天井。对于此,从南门社区的《证明》和杨自湘的《情况说明》都可以得到印证。
其次,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该房屋被拆以前的照片中也可以清楚的看出,该“北墙”(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上以前建有厢房,既然是厢房,那怎么能认定为“围墙”呢既然有厢房那么一定会有滴沿水,既然以前就有滴沿水,那么,现在又怎么能将该段“北墙”划归为共同所有呢
最后,一审法院将“北墙”(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段划归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李宗宝共同所有,理由是“尊重历史、方便生活,依古照古。”可是从以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该“北墙”(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段在拆除以前有厢房才是历史,有滴沿水入李姓天井才是历史。说到方便生活,可以看出上诉人现在的房屋可以说是百废待新,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的北墙段更是高高耸起,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倾倒砸伤人的危险,加之一审法院将该段墙划归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李xx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处分,那么,随时倾倒的危险谁去排除,随时倾倒的危墙怎么会方便生活
呢
综上所述:相邻权充其量最多不过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绝不是对所有权的剥夺,故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特上诉于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