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陈
XX,身份证号:.
女方:燕
XX,身份证号:
男方与女方199X年X月1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X年X月2XX日生育一女儿名XX。因
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XX因从小和外婆长大,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每月10日前支付给女方。
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归女方所有;
2、现有的家电、首饰均归女方所有。
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生效,通过其他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本协议无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