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以下内容:
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费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征收,当事人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
案件受理费:争议标的一千元以下的(含一千元)=50元;争议标的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争议标的×4%+10元;争议标的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争议标的×3%+510元;争议标的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争议标的×2%+1510元;争议标的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争议标的×l.5%+2021元;争议标的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争议标的×1%+5010元;争议标的超过一百万元=争议标的×0.5%+10010元;2.财产保全费:保全标的一千元以下=30元;保全标的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标的×l%+20元;保全标的十万元以上=标的×0.5%+520元;3.申请执行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50元;执行金
额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执行金额×0.5%;执行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一执行金额×0.l%+2021元。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况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二、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1.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2.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的证明等);3.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