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执法人员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核,由法制科提出审核意见。
(四)报批。案件承办人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分局、执法局法制科及主管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确有应收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理决定,分别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式四份城管行政处罚,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交执法局法制科备案,两份立卷。
(七)送达。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能直接送达当事人,应直接送达。送达必须有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受送达人决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的,可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两名有关基层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3.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局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八)当事人履行处罚。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并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九)退回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要求当事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