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申报
(1)申报条件:已
认定为工伤、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2)申报资料: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和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和住院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
交通事故结案书(因
交通事故受伤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初审、建立工伤保险档案:业务部门初审经办人员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
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时,当场核实申报资料,审核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开具书面受理单;资料不齐的,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查询受伤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未参保的,不受理其申报资料;已参保但未足额缴费的告知其工伤待遇暂不支付。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对建立工伤保险档案(纸介档案和电子档案)。2个工作日内将纸介档案资料传递给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
(2)复审、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对审核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给初审人员;审核每笔医疗费用是否有病历记录、发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必要时对医疗费用及病历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准确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
(3)业务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业务审核,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准确。
(4)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业务部门完成当月全部业务的审核后,进行当月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审核。
(5)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工伤医疗费用。财务审核完成并签字后送领导审批。
(6)领导审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7)打印支付单:汇总审批表由领导审批签字后,业务部门打印支付单并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支付单附医疗费用发票一起在每月19日前传递给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