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适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否则会形成重复评价。
(二)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和认定。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例如,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虽然仍在原地,但不救助受伤者的,应认定为逃逸。行为人
造成交通事故后,让自己的家属、朋友救助伤者,自己徒步离开现场的,不应认定为逃逸。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逃走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其中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刑法理论的通说也赞成这种观点。
此外,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遗弃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对此,应按照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后,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赔偿、现场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都可成为从宽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