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在刑法和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刑法上的“逃逸”是一个罪刑加重的情节,只有当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后才会去考量逃逸,当事故本身只是一个小的刮擦,构不成
交通肇事罪的时候,我们也通常不会称其为刑法上的“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很明确: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