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额达不到
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不能立案。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的起刑金额为一万元,所以不会被判刑,但要承担民事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