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
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4、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
发生交通事故的;
5、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