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