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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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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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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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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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