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
死刑立即执行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有效辩护的落脚点有以下几点:
1、需要深度了解死刑辩护证据标准。由于死刑案件的定罪应采取最高的标准,严格掌握可以防止错案和控制死刑。我国的标准表面是客观标准,实际上也有主观因素,故显得特别抽象。
2、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联合国单独规定了死刑案件的标准:只有在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且证据间确实充分。这一规定结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是所有司法活动中最高的标准。
我们作为刑事律师也应该参照此标准进行辩护。我国是死刑标准为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只有把三个构成要件否认了才是有效辩护。
1、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死刑辩护要利用死刑辩护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辩护。
2、从司法解释和定罪适用标准的死刑依据。尽管部分司法解释存在越权的嫌疑,但仍有重大意义。结合起诉书和相关司法解释找到辩点。
3、全面深入的了解可能判处死刑的条件。从全局出发作出规划,打好辩护基础。要找到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标准相对比,从起点找到终点。但法律并未作出特别的死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