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案件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特殊情况的,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监禁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