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医院误诊造成人身利益损害能够请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医疗事故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
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
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时,对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
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
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按照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医院误诊免责,因此实践中对这些情况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不然的话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而要是误诊不存在免责的情况,此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了三方面的,即医疗事故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