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机杨长彬驾驶贵
CR9038
号轻型自卸车,由务川县黄都镇驶往绥阳县,当日
12
时
10
分,
行驶至正安县土坪镇唐家沟路段时,
与本人
冷淑红的丈夫刘永刚所驾驶的贵
CCP897
号二轮摩托
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永刚和本人冷淑红受伤,其中刘
永刚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中救治无效死亡,本
人冷淑红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痊愈。
事故发生后,
杨长彬支付了死者刘永刚与本人冷
淑红二人的全部医疗费玖万余元,和死者刘永刚丧葬
费用叁仟元,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
《关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双方所签订的本案交通
事故协商调解意见》
。
杨长彬并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支
付了本案中的相关各项累计赔偿款壹拾捌万元整,
(
18000.00
元)
。
所以,
本人冷淑红在收到此款收据中,
承诺不再追就杨长彬任何赔偿责任了。
对于刘永刚的死亡,肇事司机杨长彬多次向我们
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了
解到杨长彬家庭也很困难,但他依然通过各种方式筹
措赔偿款,
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
作为死者家属,
我们对于杨长彬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
有关司法机关对其杨长彬的刑事责任从轻判处。
此致!
呈:正安县公安局
正安人民检察院
正安人民法院
死者家属签名
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