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
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
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
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
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