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宅基地的界定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归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可以分为建筑用地和活动场所两大部分。建筑用地主要包括4个部分:住房用地(卧室、堂房等)、杂物间用地(偏房、旁房用地)、设施用地(厕所、沼气室、水井等用地)和畜舍(鸡、鸭、猪、牛、羊等圈舍用地)。活动场所主要指农村住宅成员及其所养畜禽等的活动用地,一般称为“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
在农村,集体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对宅基地上的
房屋所有权是宅基地流转绕不开的问题。我们总结宅基地有以下特征和相互关系:
1、所有权:
(1)
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
2、使用权:
(1)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
(2)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
3、类型:
(1)已经建有房屋的土地;
(2)建过房屋但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
(3)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