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为: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其中收养人条件如下: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还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被收养人的条件如下: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可以是下列人员:
(—)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