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