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
1、车票一份;
2、西安铁路局颜家河车站证明一份;
3、医疗费发票一份;
4、诊断书及病历一份;
5、兰州车辆段证明一份;
6、铁路传真电报一份;
7、武威铁路公安处情况说明一份;
8、视频一份;
9、兰州铁路局客运记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
1、询问笔录四份及车票、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该证据为公安机关在事发第一现场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客观反映事实状况,本院予以认定;
2、个人经济收入证明一份,该证据为第三方出具,且无具体经办人签字,本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