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委托书及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
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5、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人的收入、身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