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有:
(1)
法定继承人。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几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
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义务,享有遗赠权。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承担公民生葬义务,享有遗赠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