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
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