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的定义产生于2002年施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后,对于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一律定义为医疗纠纷,而将医疗事故限缩至行政调查处理的范围。
2、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