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起诉费和鉴定费,应该由原告预付。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同时,诉讼终结时,所涉及的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交通事故诉讼费承担共同
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