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
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女婿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
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