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按期足额认缴出资而不认缴的属于股东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根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非货币出资评估额低于公司章程登记额的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