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刑法》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
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